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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英皇娱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 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30 09:04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0-62001

澧房发[2010]16号


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英皇娱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为规范房管系统行政执法行为,合理掌握行政处罚尺度,防止行政处罚权滥用,从源头上杜绝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结合我县房地产行业实际,特制定《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该基准已经局党组审核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目     录  第一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二章  房地产中介管理   第三章  白蚁防治管理第四章  物业服务及装饰装修管理第五章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第六章  住房保障管理第七章  房屋租赁管理第八章  权属登记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管理 1、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列》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擅自预售商品房金额较小(10万元以下)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擅自预售商品房金额较大的(30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3)擅自预售商品房金额巨大(30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外出售5套(含5套)以下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2000元罚款。    (2)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外出售6套以上15套(含15套)以下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2500元罚款。    (3)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对外出售16套以上商品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套3000元但不超过10万元罚款。  3、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罚款。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参照标准:    (1)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责令限期纠正。    (2)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经责令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处违法所得1.5倍但不超过1.2万元罚款。    (3)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经责令限期纠正,仍不改正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1.5万元罚款。

二、房地产中介管理 4、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标准:(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予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给消费者造成重大损失,处以2万元罚款。(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经主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销售的,处以2.5万元罚款。 5、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造成严重后果,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处1.5万元的罚款。
   (2)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
   (3)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未获取利益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获取较大利益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     6、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未获利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处以5000元的罚款;获得较大利益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2)违反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处以5000元的罚款。(3)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未获取利益的,并处以5000元的罚款;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获取较大利益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      7、估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不按照估价程序和价格标准,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的;
(2)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的;
(3)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4)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吊销资格证书。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估价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吊销估价人员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估价程序和价格标准,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的;
    (二)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参照标准:(1)不按照估价程序和价格标准,造成严重估价失误的,予以警告。 (2)弄虚作假,故意抬高或者压低标的物的价值或价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3)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吊销资格证书。 (4)因工作失职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标准:    (1)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2)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获取较大利益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2万元的罚款。    (3)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 9、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3)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参照标准:(1)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但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000元的罚款。
   (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中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倍但不超过1.2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000元的罚款。
   (3)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2.5倍但不超过1.4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4000元的罚款。
   (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但不超过1.5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5000元的罚款。 10、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种类:警告。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参照标准: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参照标准:    (1)以欺骗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2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以威胁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1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标准:(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万元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造成当事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3、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2)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处5000元的罚款。     14、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没有按条列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参照标准:    (1)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8000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没有按条列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5、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参照标准:    (1)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4000元的罚款。    (2)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的罚款,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参照标准: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1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2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3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4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白蚁防治管理 17、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参照标准:   (1)无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的罚款。    (2)无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2万元的罚款。   (3)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3万元的罚款。   (4)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4万元的罚款。    18、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参照标准:    (1)白蚁防治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未经专业培训的、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的罚款。    (2)未能根据白蚁防治工程制定施工方案,编制预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1万元的罚款。    (3)不能了解药物的一般知识,掌握常用防治白蚁药物性能、配比、使用方法及安全保护等基本专业知识;不能了解常用的防治工具,器械性能,不能正确地使用工具、器械,掌握其维修及保养方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2万元的罚款。   (4)未签订工程合同,不能处理施工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3万元的罚款。   (5)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造成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19、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参照标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5万元的罚款。     20、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按照本规定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参照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的罚款。    (2)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未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5万元的罚款。    (3)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4万元的罚款。     21、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而导致原有房屋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参照标准: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而导致原有房屋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四、物业服务及装饰装修管理 22、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1)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2)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以800元的罚款。 23、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 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的罚款;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以上5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的罚款。    (2)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000元的罚款;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对装饰装修企业处3000元的罚款。    (3)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    (4)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的罚款。     24、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参照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的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的罚款。 25、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责令限期改正。   (2)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   (3)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责令限期改正。   (4)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罚款。 26、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标准:    (1)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尚未给小区业主生活造成影响的,处5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并转让、出租给他人获利的,处8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并转让、出租给他人获利的,且给小区业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处10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种类:通报批评、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1)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按规定移交详细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3万元的罚款。(3)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不移交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5万元的罚款。  28、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标准:    (1)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未对业主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对业主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9、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参照标准:    (1)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尚未提供物业服务获利的,吊销资质证书,并处5万元的罚款。    (2)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并正式开展物业服务获利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并正式开展物业服务获利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 万元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的罚款。     (2)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的罚款,并依法对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31、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未从中获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从中获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4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2、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资金能被全部追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全部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造成资金部分不能被追回的,由主管部门追回已被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0.5倍的罚款。    (3)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造成资金全部不能被追回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的罚款,并吊销资质证书。 33、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面积、高度、位置)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的罚款。     (2)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面积、高度、位置)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达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的罚款。(4)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配置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4、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参照标准:    (1)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未获利的且未给业主生活造成不便,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获利的但尚未给业主生活造成不便,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获利的且对业主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5、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3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6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处5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8万元的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6、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出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   (二)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   (三)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    参照标准:   (1)物业服务企业未移交物业管理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5000元的罚款。   (2)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要求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的罚款。   (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动用维修基金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处2.5万元的罚款。 37、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3)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38、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2)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后仍不年检的,处1万元的罚款。     39、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未获利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获利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的罚款。     40、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    (2)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经责令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的罚款。 41、物业服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    (一)房屋及公用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    (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用设施用途的;    (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参照标准:    (1)物业管理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尚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物业管理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并处5000元罚款。


五、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42、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当事人经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将房屋拆除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2)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当事人协商未达成一致,将房屋拆除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2元的罚款。    (3)有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经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后,拒不停止的,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43、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处罚种类:吊销拆迁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的罚款。拆迁人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的罚款。     44、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参照标准:    (1)拆迁人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的罚款,并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人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的罚款,并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3)拆迁人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5%的罚款,并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45、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规转让拆迁业务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参照标准:    (1)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规转让拆迁业务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的罚款。    (2)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规转让拆迁业务的,经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0%的罚款。    (3)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违规转让拆迁业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35%的罚款。 46、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 处罚种类:依法处罚。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二十四条: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标准: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


六、住房保障管理 47、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退回。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调整租金等方式处理。参照标准: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有关规定,且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的,责令其限期退回。 48、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种类:警告、取消资格、追缴租金。法律依据:《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八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州、县市区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三十九条: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标准:(1)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2)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审核同意或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给予警告。(3)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得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4)以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的,退出实物配租住房,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5)出具虚假证明的组织和个人,由房地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其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房屋租赁管理  49、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处罚种类:注销证书、罚款。法律依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    (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罚款;    (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参照标准:(1)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2)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以罚款。(3)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


八、权属登记管理  50、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参照标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的罚款。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4)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将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处2.5万元的罚款。 51、以虚假、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种类:撤销、公告作废。法律依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九十二条: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照标准:以虚假、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52、非法印制、伪造、编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收缴。    《 房屋登记办法》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标准: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 53、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列》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房屋产籍资料的查阅和利用应当凭有效证件。查阅、利用房屋产籍资料,不得涂改和毁坏。参照标准:    (1)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给予警告。    (2)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并处300元的罚款。    (3)涂改、毁坏房屋产籍资料的,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54、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以及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自个书》所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处罚。” 参照标准:    (1)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2) 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3)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英皇娱乐:房管局规范房地产行政处罚裁量权


实  施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行使房地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


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各级房地产行政执法单位(含法律、法


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房地产行政处罚权的单位或组织,下同)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房地


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对违法行为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范围。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充分考虑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的地域差异性及其他可能影响自由裁量权合理性的因素。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


定、公开、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通过教育解决的,原则上不予处罚;能够轻罚的,原则上不予重罚。


 

第二章        裁量规则


第六条             房地产行政处罚中涉及罚款的自由裁量原则


上在法定幅度内至少划分高档(70%≤权重≤100%)、中档(30%≤权重<70%)、低档(0<权重<30%)三个层次。


第七条             不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一般


选择中档范围实施处罚;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且已以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等其它种类行政处罚的,一般选择低档范围实施处罚。


第八条             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选择低档范围实施处


罚;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中档范围或高档范围实施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选择高档范围的上限实施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范性要求,但该法律、法规或规章无相应罚则的;


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或社会危害后果显著轻微的;


㈢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㈣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㈤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


处罚:


㈠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㈡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㈢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㈣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㈤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㈠被处罚后两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同一当事人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经教育后仍不改正,顶风作案的,属于累犯的;


㈡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负面影响较大的;


㈢违法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


㈣以暴力或其他威胁方式抗拒、阻扰执法的;


㈤故意毁灭、转移或藏匿证据,无理拒绝、拖延提供证据或提供虚假材料以逃避处罚的;


㈥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房地产行政机关依法查封(封存)、扣押(扣留)的物品的;


㈦在调查中通过转移财产、停业或以其他方式故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的;


㈧虽不属上述行为,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㈠被行政处罚后2年内又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或者违反两个以上法律规范的;


㈡阻扰、抗拒执法的;


㈢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㈣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状态下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


㈤主观恶意明显的;


㈥指使、胁迫他人或诱骗、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㈦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


㈧法律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全县房地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第十四条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十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幅度或者处理方式作必要的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全县各房地产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定期对本单位作出的房地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主动纠正。


县局将采取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对各行政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令纠正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  以下行为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㈠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


㈡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㈢处罚没有体现本办法的原则和规定;


㈣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九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㈠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的;


㈡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的;


㈢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㈣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县局将提请行政执法证件核发部门暂扣、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执法证件,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调离执法岗位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英皇娱乐:房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附后)。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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