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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英皇娱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06 17:41 作者:佚名 来源: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7—37002

澧房发〔2018〕6号

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英皇娱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为规范房地产行业行政执法行为,合理掌握行政处罚尺度,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从源头上维护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和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秩序,为实现“制度防腐”和“源头防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规定和英皇娱乐:人民政府办公室《英皇娱平台: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的要求,以及国务院第698号令《英皇娱平台: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住建部第39号令《英皇娱平台:废止<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结合我县房地产行业发展实际,特对2017年8月30日印发《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英皇娱平台:<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本次修改为我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实行以来第二次修改,现《基准》继续保留“三步式”执法程序,经局党组会议审核同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原(澧房发〔2017〕1号)文件自动废止。

附件:《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5月18日

 

英皇娱乐:房地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未取得企业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第一款: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必须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暂定资质证书》。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无资质开发,面积在5百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无资质开发,面积在5百平方米以上1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无资质开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3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无资质开发,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5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5)无资质开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无资质开发房地产项目,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不配合调查,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3.《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依照国家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超越资质开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超越资质开发,面积在1千平方米以上3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超越资质开发,面积在3千平方米以上5千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4)超越资质开发,面积在5千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5)超越资质开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6)超越资质开发房地产项目,不配合调查,逾期不改正,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擅自预售2套以下商品房,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造成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没收违法所得。

  (2)擅自预售2套以上10套以下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下的罚款。

  (3)擅自预售10套以上商品房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已收取的预付款0.5%以上0.8%以下的罚款。

  (4)擅自预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已收取的预付款0.8%以上1%以下的罚款。

  四、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纠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2)不按规定使用1套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在规定时限内纠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3)不按规定使用1套以上5套以下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在规定时限内纠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不按规定使用5套以上商品房预售款项,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

  五、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预售

  处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并停止预售行为的,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并停止预售行为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并停止预售行为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进行预售行为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止销售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擅自销售2套以下商品房,责令停止销售活动,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造成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5万元罚款。

  (2)擅自销售2套以上10套以下商品房,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销售10套以上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销售商品房,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2万元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不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需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主管部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有五名以下买受人投诉并经查实,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有五名以上买受人投诉并经查实,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4)买受人投诉并经查实,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九、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销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销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10套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10套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二、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十套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十套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的未竣工商品房,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10套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10套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销售5套以下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销售5套以上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销售商品房,且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未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要求明示的内容,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买受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要求明示的内容,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买受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七项要求明示的内容,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八项: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在10套以下,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的商品房在10套以上,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一套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二套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4)中介机构代理销售二套以上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不如实反映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资质证书作废

  处罚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或《暂定资质证书》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违规行为之一,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

  (2)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视为违规情节一般,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中的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由原资质审批部门降低资质等级。

  (2)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一定不良后果,视为违规情节一般,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3)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房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不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不良行为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并向社会公示,可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买受人交付商品住宅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和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降低资质等级。

  二十一、开发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在变更30日内未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到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歇业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持书面申请和资质证书到原资质核定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处罚依据:《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将项目资本金到开户银行专户储存。实施分期开发的项目,可以按照投资比例分期专户储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该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的凭证。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未造成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给予警告。

  (2)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罚款。

  (3)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规定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专户储存手续的,开发企业不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警告,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5)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逾期2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能立即改正,未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能够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给业主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逾期20日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特别巨大,产生恶劣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处以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建设单位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不按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有关资料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2)不移交资料,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不移交资料,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无任何理由不移交有关资料,逾期20日不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35%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委托合同价款35%以上4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2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委托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全额追回,未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数额0.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2)追回挪用资金数额70%以上,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数额1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追回挪用资金数额50%以上70%以下,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数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追回挪用资金数额50%以下,造成损失严重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挪用数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十八、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物业管理用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90%以上100%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0万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80%以上90%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70%以上80%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万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60%以上70%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5万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50%以上60%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严重,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万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6)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但只达到规定面积40%以上50%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恶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万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7)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40%的,视为违规情节特别恶劣,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0万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用于非经营,没有收益,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对外出租经营,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搬,处以警告,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对外出租经营,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及时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十、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个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警告,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个人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警告,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严重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个人处以警告,6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警告,10万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4)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逾期20日未改正,给业主造成损失特别严重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个人处以警告,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处以警告,1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三十一、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使用5套以下,经教育,能够立即交存,视为违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

  ﹙2﹚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使用5套以上10套以下,经教育,能够立即交存,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罚款。

  ﹙3﹚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使用10套以上15套以下,经教育,在规定时限内交存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罚款。

  ﹙4﹚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使用15套以上20套以下,经教育,在规定时限内交存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罚款。

  ﹙5﹚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将房屋交付使用20套以上的,经教育,未在规定时限内交存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三十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未按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并能补救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不予处罚。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0.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三、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00元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700元罚款。

  (3)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罚款。

  三十四、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00元以上700以下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7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罚款。

  三十五、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对装修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对装修人处以7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对装修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

  三十六、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对装饰装修企业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对装饰装修企业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十七、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7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1000元罚款。

  三十八、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对装修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对装修人处以7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对装修人处以1000元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7000元以上1万以下元罚款。

  三十九、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没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对物业管理单位处以警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3倍以下的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对物业管理单位处以警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3倍以上2.6倍以下的罚款。

  (4)逾期1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对物业管理单位处以警告,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6倍以上3倍的罚款。

  四十、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参照标准: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予以警告。

  四十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尚未开始执业、没有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给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改正,正式执业不超过半年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正式执业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逾期10日未改正,正式执业在一年以上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给予警告,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四十二、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估价活动,承揽估价业务的;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如实反映情况,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不如实反应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三、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能补救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不予处罚。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0.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进行房地产估价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0.5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四、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五、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①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②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③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④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⑤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其中之一,经教育,能立即改正错误,未产生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其中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其中之一,逾期10日以内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4)设立分支机构不具备其中之一,逾期10日未改正,给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六、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

  (3)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逾期10日以内改正,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6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十七、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房地产估价师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没有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的;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没有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二十条第二款: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逾期2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八、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未回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执行房地产估价业务的估价人员与委托人或者估价业务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3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2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十九、房地产估价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六)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七)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之一,逾期10日未改正,不如实反映情况,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违法所得,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一、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予警告。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逾期10日未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十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2)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4)逾期2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十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没有违法所得,能立即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违法所得1倍以下但不超过1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以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警告,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存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有违法所得,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四、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免于处罚。

  (2)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4)逾期2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处罚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处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5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

  (4)逾期10日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和重大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六、不具备设立白蚁防治单位条件,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还没有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已经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已经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不具备设立条件的白蚁防治单位已经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七、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按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白蚁防治的,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十八、白蚁防治单位使用不合格药物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没有专仓储存、专人管理。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不予处罚。

  (2)白蚁防治单位未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没有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使用不合格药物的,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改正,不如实反映情况,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3万元罚款。

  五十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2万元罚款。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2万元以上2.4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2.4万元以上2.8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2.8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轻微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一、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没有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而导致原有房屋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或者不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参照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对责任人处1000元罚款。

  六十二、房产测绘单位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在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警告、1万元罚款。

  (2)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造成一定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警告、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10日以内改正,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警告、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

  (4)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警告、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证机关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

  六十三、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轻微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10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较小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20日以上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不如实反映情况,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在规定时限内改正,没有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较小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七十二、房地产经纪人员、房地产经纪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

  (一)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四)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五)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六)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七)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第二十五条第(六)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第二十五条第(九)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第二十五条第(十)项: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

  六十六、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10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0.3万元以上0.6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0.6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逾期20日以上改正,不如实反映情况,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0.8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十八、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予警告。

  (2)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警告、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警告、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4)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逾期10日不改正,仍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警告、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十九、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之一,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无违法所得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但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存在上述违规行为之一,在规定时限内未改正,有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七十、将违法建筑;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出租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能立即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没有违法所得的,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5千元以下罚款。

  (2)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时限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小的,有违法所得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但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3)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逾期10日以内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较大的,有违法所得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但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4)有以上违规行为之一的,逾期10日未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违法所得的,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七十一、出租住房的,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或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能立即改正,未产生任何损失的,视为违规情节轻微,不予处罚。

  (2)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4)逾期10日不改正,出租人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配合调查,在规定时限内不及时改正,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七十二、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

  处罚种类:罚款

  处罚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部分适用“三步式”行政执法程序。

  执行标准:

  (1)经教育,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视为违规情节较轻,不予罚款。

  (2)逾期10日以内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一般,处以个人五百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逾期10日以上20日以下改正的,视为违规情节较重,处以个人五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4)逾期20日不改正的,当事人不如实反映情况,或不配合调查,视为违规情节严重,处以个人八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处以单位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注:标准所称的“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上”、“以外”,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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