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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英皇娱平台:《英皇娱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06 17:28 作者:admin01 来源:英皇娱乐: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LXDR-2018-09006

  澧财发〔2018〕56号

各相关单位:

  《英皇娱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英皇娱乐:财政局

英皇娱乐:国土资源局

  2018年9月1日

  英皇娱乐: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县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我县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预〔2017〕6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储备由英皇娱乐: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实施。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我县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使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要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县人民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五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县财政局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英皇娱乐: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预算编制

  第六条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和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项目收支计划,提出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报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9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第七条县财政局在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会同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具体项目安排建议,连同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使用建议报省财政厅和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或预算调整方案。包括收到的省财政厅分配的年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发行专项债券收入和上级政府转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

  第九条增加举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安排的支出列入预算调整方案。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支出应当明确到具体项目,在县政府债务管理系统中统计,纳入财政支出预算项目库管理。

  县国土资源局要建立土地储备项目库,项目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地块区位、储备期限、项目投资计划、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预期土地出让收入等情况,并做好与债务管理系统的衔接。

  第十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还本支出根据当年到期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土地出让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妥善安排,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利息根据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等情况合理预计,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按照《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6〕155号)规定列入相关预算科目。

  第三章预算执行和决算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应当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材料,配合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土地资产评估等工作。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使用严格对应到项目。根据土地储备项目区位特点、实施期限等因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同一地区多个项目集合发行,具体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提出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报省财政厅确定。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项目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当按照该项目对应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余额统筹安排资金,专门用于偿还到期债券本金,不得通过其他项目对应的土地出让收入偿还到期债券本金。因储备土地未能按计划出让、土地出让收入暂时难以实现,不能偿还到期债券本金时,可在省财政厅确认的专项债务限额内发行的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周转偿还,项目收入实现后予以归还。

  第十六条年度终了,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编制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支决算,在政府性基金预算决算报告中全面、准确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还本付息等情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在土地储备资金审批、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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