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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

英皇娱乐: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澧政复决字〔2023〕38号

发布时间:2023-12-28 16:17 来源:英皇娱乐: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申请人:湖北****有限公司,住所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闫**

被申请人:英皇娱乐: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英皇娱乐:澧阳街道津澧大道1155号。

法定代表人:文军,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澧市监处罚〔2023〕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93号决定书》”),于同年10月2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英皇娱平台:同日依法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撤销《193号决定书》;2.追究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的过错责任。

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称:1.被申请人无法定管辖权。申请人依法在湖北省红安县登记成立,宣传海报、货架卡、挂标卡及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均发生在红安县,未在英皇娱乐:设立分支机构或者代理商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申请人住所不在英皇娱乐:,被申请人对其进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违反法律及规章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与全国经销商的买卖已钱货当场两清,商品所有权转移后其持有人实施的行为是持有人的行为,被申请人只能对当地经销商实施管辖及处罚,不能对申请人进行管辖及处罚。2.被申请人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一,“浅醉、易醒”文字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提倡消费者少饮酒、理性饮酒,只有浅醉才醒酒快。其二,本案中宣称“CCTV17展播品牌”不存在虚假宣传。2020年1月申请人产品在CCTV农业农村频道播出5秒商业广告,申请人在货架卡上印制含有CCTV17展播品牌PICC质量承保的内容,是描述真实的事实,不存在虚假宣传。3.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错误,申请人已积极配合调查。即使被申请人处理本地经销商需要调查取证,也无权直接向申请人发询问通知、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只能由申请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进行。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在红安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向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主动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证实其产品不存在引人误解或虚假宣传。4.申请人产品经得起市场检验,事实认定有误。申请人无主观过错也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应不予行政处罚或免于处罚。5.未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被申请人未充分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未正确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英皇娱平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处罚过程中未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过罚相当”的原则,未能引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英皇娱平台:规范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在处罚数额的裁量上未能体现行政处罚法的教育原则,不利营商环境的培育构建。6.滥用自由裁量权,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193号决定书》、产品货架卡及配料表、肖像使用授权书及广告播出排期单、相关新闻报道稿件等证据资料。拟证明193号决定书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1.被申请人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受处罚的核心是违法。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申请人将其生产经营的**系列白酒及相关附件直接销售和附赠给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英皇娱乐:**酒业商行,且构成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在英皇娱乐:,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辖权。2.本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其一,使用“浅醉、易醒”商业宣传用语属变相鼓励饮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均明确酒类产品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且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是学术界公认、消费者普遍接受的科学常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是中国营养学会修订编写的指南,是健康教育和公共政策的基础性文件,其“准则五:少盐少油,控糖限酒”推荐的“儿童青少年、孕妇、乳母以及慢性病患者不应饮酒,特定职业或特殊状况人群应控制饮酒,成年人如饮酒一天饮用的酒精量不超过15g”具有科学依据。申请人宣称其**系列白酒产品“浅醉、易醒 六种草本一滴酒”,显然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科学常识不符,系变相鼓励饮酒的行为。其二,擅自使用“CCTV-17展播品牌”商业宣传用语系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和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29日发布声明,明确指出擅自使用所谓“CCTV上榜展播品牌”“CCTV央视展播品牌”等名称或字样,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且中央电视台从未向申请人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及“CCTV”标识。申请人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英皇娱乐:的商业活动中宣称其**系列白酒产品为“CCTV-17展播品牌”,其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其三,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或申请人的登记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协助调查函》,以及前往申请人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符合法定程序。3.本案裁量合理,适用依据正确。申请人收到《询问通知书》后,未依法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说明情况。其收到《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后,未在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被申请人《协助调查函》后,未在期限内提供书面回函、书面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告知是否需要延期完成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发函调查时,没有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应当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在红安县市场监管局的协助下向申请人调查,申请人积极配合了调查,其情形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经集体讨论后予以从轻处罚。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8月25日,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但未对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鉴于申请人符合从轻处罚条件,被申请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处44万元以上少于76万元的罚款”的裁量基准作出行政处罚,裁量适当。4.本案办案人员始终严格依法履职。综上,被申请人作出《193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在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同时,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听证告知书》、《193号决定书》、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资料,拟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193号决定书》合法,应予维持。

审理查明:

2023年3月31日,被申请人接匿名举报称申请人生产并销售至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英皇娱乐:**酒业商行的**苦荞酒系列产品涉嫌虚假宣传。同日,被申请人决定立案调查,随后对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堆放有申请人生产销售的**红荞酒,张贴或放置有包含“CCTV17展播品牌”内容的**苦荞酒海报广告及货架卡。4月4日,被申请人对英皇娱乐:**酒业商行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堆放有申请人生产销售的**金荞酒,放置有包含“CCTV17展播品牌”“浅醉、易醒 六种草本一滴酒”内容的**苦荞酒货架卡及挂标卡。

2023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对英皇娱乐:宝琴土菜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售有**苦荞酒系列产品,以及放置或张贴有包含“CCTV17展播品牌”内容的挂标卡、货架卡或宣传海报。同时对其经营者汪**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汪**承认,其销售的**金荞酒从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挂标卡、货架卡或宣传海报系该商行提供并张贴。同日,还对英皇娱乐:大堰垱镇**餐馆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其售有**红荞酒,以及放置有包含“CCTV17展播品牌”内容的货架卡。同时对其经营者戴**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戴**承认,其销售的**红荞酒从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购进,上述挂标卡系随货附送。

2023年4月12日,被申请人先后对英皇娱乐:澧*超市、英皇娱乐:梦溪胡**商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两处均售有**金荞酒,以及放置有包含“CCTV17展播品牌”内容的挂标卡。同日分别对英皇娱乐:澧*超市经营者张**、英皇娱乐:梦溪胡**商店经营者胡**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二人承认,其销售的**金荞酒均从英皇娱乐:**酒业商行购进,上述挂标卡系随货附送。

2023年4月17日和5月17日,被申请人对英皇娱乐:**酒业商行经营者欧**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欧**承认,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至2023年3月29日期间,六次向其销售了**苦荞酒系列白酒,货值106870元。同时还于2022年10月7日附赠了含有“CCTV17展播品牌”或“浅醉、易醒 六种草本一滴酒”等宣传内容的货架卡和挂标卡。上述货架卡和挂标卡系申请人要求该商行随货附送给下级经销商或客户进行推广宣传。

2023年4月18日和5月18日,被申请人对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经营者戴**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戴**承认,申请人于2022年8月30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四次向英皇娱乐:**副食品商行销售了**苦荞酒系列白酒,货值125646元。同时还于2022年8月18日、8月30日、9月17日附赠了含有“CCTV17展播品牌”等宣传内容的宣传海报200张、货架卡1000张。上述宣传海报、货架卡系申请人要求该商行随货附送给下级经销商或客户进行推广宣传。

2023年4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询问通知书》(澧市监询通〔2023〕8号),申请人于4月21日签收后,未依法前来接受询问调查,亦未通过其他方式向被申请人说明情况。4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澧市监限提〔2023〕22号),申请人于4月30日签收,亦未在期限内向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

2023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向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了《协助调查函》(澧市监协查〔2023〕1号),该局于5月17日签收,在6月12日前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书面回函、书面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据材料,亦未告知是否需要延期完成等。

2023年6月13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本案办案期限延长30日。

2023年6月15日,被申请人在红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下,对申请人住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笔录;对其生产负责人(监事)王**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王**辩称“浅醉、易醒”是提倡消费者少喝酒,《广告播出排期单》能证明使用“CCTV17展播品牌”获得授权。

2023年7月3日,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拟对案件进行延期并对申请人从轻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向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发出《协助调查函》(澧市监协查〔2023〕4号),请求协助调查是否向申请人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及“CCTV”标识。8月10日,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总经理室函复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曾于2020年1月在CCTV-17农业农村频道播出5秒商业广告,但从未向申请人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及“CCTV”标识。

2023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再次对本案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将办案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31日。

2023年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澧市监罚告〔2023〕179号),拟对其罚款50万元,告知了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申请人8月17日签收后,于8月2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陈述申辩书》,未对证据发表意见及提出异议,也未提出听证要求,但提出四点申辩意见:1.查处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对行政管辖的规定;2.“浅醉、易醒”用语不会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3.宣称“CCTV17展播品牌”不存在虚假宣传;4.已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故,被申请人程序重大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该听证告知书应予撤销。

2023年8月29日,针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被申请人第三次进行了集体讨论,决定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8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193号决定书》,认定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申请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罚款50万元。该决定书已于2023年9月1日送达申请人。

本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作出的《193号决定书》是否合法?本复议机关认为《193号决定书》合法。理由是:

1.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法定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发生地和违法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的实施地以及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地点;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结果发生地,包括违法对象被侵害地、违法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受处罚的核心是违法。行为人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在其实施过程中任何一个阶段被发现,该地方都可以成为违法行为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查处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做为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具有对发生在英皇娱乐:区域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权。本案中,申请人将其生产经营的**系列白酒及相关附件直接销售和附赠给英皇娱乐:商家,且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结束地)在英皇娱乐:,故被申请人依法具有管辖权。

2.《193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首先,使用“浅醉、易醒”商业宣传用语属变相鼓励饮酒。《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及其配制酒》(GB2758-2012)均明确酒类产品标签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且过量饮酒有害健康是学术界公认、消费者普遍接受的科学常识。《中国居民膳食指南(2022)》是中国营养学会修订编写的指南,是健康教育和公共政策的基础性文件,其“准则五:少盐少油,控糖限酒”推荐的“儿童青少年、孕妇、乳母以及慢性病患者不应饮酒,特定职业或特殊状况人群应控制饮酒,成年人如饮酒一天饮用的酒精量不超过15g”具有科学依据。申请人宣称其**系列白酒产品“浅醉、易醒 六种草本一滴酒”,显然与“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科学常识不符,存在变相鼓励、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行为。其次,擅自使用“CCTV-17展播品牌”商业宣传用语系典型的虚假商业宣传和使用歧义性语言进行商业宣传。申请人向其经销商附赠的宣传海报、货架卡、挂标卡等宣传资料上,使用有“CCTV17展播品牌”等字样,是因为其曾在2020年1月27日至同年1月31日在中央电视台CCTV17频道上播出过**5秒品牌广告。虽然其播出是曾经的真实事实,但并不代表就能随意在自己的商品包装、宣传资料上或促销活动中使用。普通消费者缺乏辨识能力,可能会误认为该宣传与CCTV17频道仍有关联。况且,中央电视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发布的声明,明确指出擅自使用所谓“CCTV上榜展播品牌”“CCTV央视展播品牌”等名称或字样,在消费者当中产生了一定的误导,且中央电视台从未向申请人授权使用“CCTV-17展播品牌”等称号及“CCTV”标识。因而,申请人在未取得中央电视台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英皇娱乐:的商业活动中宣称其**系列白酒产品为“CCTV-17展播品牌”并使用“CCTV”标识,属于实施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以谋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申请人的上述两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经营者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根据查清的事实与收集的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第四,被申请人调查取得了大量证据资料,足以证实申请人存在上述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反之,申请人未提供足以推翻本案事实的充分证据。第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体现。申请人在英皇娱乐:市场销售活动中,利用大量海报、货架卡及挂标卡推广宣传其**白酒产品,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酒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无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没有主观过错,故不存在违法行为轻微之说,且其亦未及时改正,对其不予行政处罚无法律依据。

3.本案执法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疑难复杂的案件,拟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第六十四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据此,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依程序实施。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可以要求相关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到匿名举报后,依法进行了现场核查、立案、延期、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审核、告知、听取陈述申辩、集体讨论决定、作出决定、送达等基本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行政处罚裁量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章第四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规定:“3.一般情形:涉及 2 项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的;或者宣传已发布,但涉及面不广的;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裁量幅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本案中,申请人违法事实清楚,存在2 项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3 个月以上不足 1 年。而且,被申请人已经考虑了申请人后期积极配合调查的行为,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处以50 万元罚款,仍属于上述裁量基准“ 44 万元以上少于 76 万元的罚款”中较低的幅度。其裁量合理,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193号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1.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8月30日作出的澧市监处罚〔2023〕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驳回申请人第二项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英皇娱乐: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附件: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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